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天)决字[2025]第0433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现住湘潭县易俗河镇涓*******。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21时许,郭XX在湘潭县易俗河镇XX小区外芙蓉兴盛商店处的“打鱼机”上进行“打鱼”赌博,参赌资金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郭XX、罗XX、刘X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