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天)决字[2025]第043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长乐乡余家*******,现住湘潭县易俗河镇涓*******。
  现查明:2025年6月9日,一男子(未查明身份)与刘XX约定,放置一台“打鱼机”在湘潭县易俗河镇XX小区外刘XX经营的芙蓉兴盛商店内供他人进行“打鱼”赌博,该男子承诺支付刘XX400元每月的费用。2025年6月10日21时许,郭XX、罗XX在该打鱼机上进行“打鱼”赌博,参赌资金共计8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刘XX、罗XX、郭X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