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长)决字[2025]第0340号
被处罚人T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衡阳县长安*******。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THONGPA××× ××于2025年3月26日,为嫁到中国,持老—中过境证(号码:03-AD 38××××),经老挝孟新边境口岸到中国云南岔河边防检查入境到中国云南,后主动随居住在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长安乡××××××××的廖×从云南乘机到衡阳,并嫁给廖×(双方未打结婚证,THONGPA××× ××已怀孕11周),其明知其持有的老—中过境证已过签证期限,且其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仍非法居留在廖勇家中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及辩解、书证、自述表、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在其家属陪同下,主动到我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TH***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县政务中心公安代理室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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