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永安)决字[2025]第0588号
被处罚人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现住武陵区永安派出所*******。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3时许,因陈某某与其男友代某某吵架后,陈某某便叫来了覃某某开车过来送陈某某回家,当开车至武陵区永安街道永安公园门口时代某某赶来双方发生争吵,覃某某持水果刀将代某某的双手,左腿等部位捅伤。另查明:2025年6月17日3时许,违法人员覃某某在武陵区永安街道附近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依托咪酯。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报案,本人供述,尿检呈阳性照片,被捅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覃**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覃**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覃**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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