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交)决字[2025]第0846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白仓*******,现住湖南省邵阳县白仓*******。
现查明:2025年06月05日13时许,唐**驾驶未依法注册登记的轻便二轮摩托车,途径邵阳县塘渡口镇桂竹山社区河西街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交警查获。唐**呼吸酒精测试结果为:81mg/100mL。唐**血液样本中鉴定出乙醇含量为:65.01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联网查询,唐**于2011年、2022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邵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过,唐**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驾驶人唐**基本信息、酒精含量测试报告、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查获照片、唐**的陈述与申辩、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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