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614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三眼塘镇杨*******,现住杨梅山村六村民组*******。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朱×国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在2019年被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5月25日00时许,朱×国再次饮酒驾驶牌照为湘HFV393的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在沅江市桔城大道路段被我局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41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第二次酒驾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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