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龙)决字[2025]第049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现住13875467*******。
  现查明:陈××明知戴××(另案处理)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提供尾号3048的网上银行卡、尾号4302的农村商业银行卡、尾号4070的农业银行卡给戴××用于支付结算,非法获利3500元。经查,上述银行卡进账资金共计506254元,目前只能核实被害人袁××、戴××、李××等人将被骗的资金共计110000元转入上述银行卡内。2025年4月23日,陈××被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叁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