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梓门*******,现住:双峰县梓门桥镇茶*******。
现查明2025年4月4日下午,外地司机朱**开货车鲁Q*****送报废车到新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经过梓门桥镇茶亭村路段撞坏路旁吴**家前的铁棚,彭**(吴**妻子)拦住货车索要赔偿4000元。梓门派出所和交警三中队民辅警先后赶到现场做工作调解,朱**只同意赔500元也不愿意报保险公司,后吴**方要求对方找人将损坏的部位修复好即可,朱**称没时间找人修复,双方当天未能达成一致。4月5日上午,新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安排公司叉车司机彭*清理货车经过路段旁的石块杂物及吴**家紧邻水泥路的菜地铁皮围板,彭**阻拦叉车拆除围板,新阳公司老板吴**、宋**、李**及公司员工等人用身体阻挡、拉手的方式阻止彭**阻拦叉车,但没有故意殴打彭**的行为,彭**在反抗过程中咬伤宋**右手手背,此过程中彭**、宋**受伤。朱**将货车开到新阳公司卸货后离开公司经过吴**家时被吴**及家人拦住要求赔偿,新阳公司联系本地维修师傅到现场察看后由朱**直接支付维修师傅600元维修费后朱**开车离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电子数据、书证等证据证实。
经法制大队集体研究,彭喜琴客观上实施了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殴打他人的行为,但其实施违法行为事出有因,且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对彭喜琴不予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彭喜琴进行教育,教育内容如下: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务必遵纪守法。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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