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485号

  被处罚人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埠乡毛坊左家村*******,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月湖*******。
  现查明:2025年5月21日、6月3日凌晨,左××窜至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四区附近,向周边停放车辆后视镜张贴“涉黄二维码贴纸”扰乱公共场所秩序;2025年6月16日凌晨,左××窜至长沙县湘龙街道湘绣城附近,向周边停放车辆后视镜张贴“涉黄二维码贴纸”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左××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监控视频、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左**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