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交)决字[2025]第0112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6月12日20时许,吴x平饮酒后驾驶湘NJ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至新晃县晃州镇晃州村兴隆坳路段时,被新晃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吴x平酒精检测结果为56mg/100ml。另查明:吴x平曾于2022年03月11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于2025年02月0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吴x平此次行为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吴××的陈述和申辩;2、吴××的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3、吴××的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4、吴××驾驶的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5、现场查获照片;6、呼气式酒精结果单及照片;7、吴××酒、醉驾驶机动车前科处罚决定书;8、相关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晃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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