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人)决字[2025]第0253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9时许,邹XX在解放路经过时发现有一醉酒男子,该醉酒男子手机放在其脚旁边,邹XX出于图财的目的将手机偷走,并以200元的价格卖掉。
  以上事实有邹XX本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