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治)决字[2025]第0602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古培*******,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古培*******。
现查明:2024年12月14日至12月18日期间,违法行为人梁**在杨仲秋的邀集下前往汨罗市西湖公园西侧杨仲秋的紫薇农庄,在紫薇农庄厨房后面的包厢内,与杨平、周建波、杨永胜等人一起坐方,多次参与了以扑克为工具、单注最小为100元的“开船”的赌博活动。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梁**的供述;2、违法行为人杨平、周建波供述;3、证人扬仲秋、梁丹的证人证言;4、现场视频与照片;5、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已的违法事实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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