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刑)决字[2025]第065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泗汾*******,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泗汾*******。
现查明:2024年11月,周××窜至醴陵市泗汾镇××股份有限公司宿舍楼,盗窃一套美的牌空调;2025年03月06日,周××窜至醴陵市泗汾镇××股份有限公司宿舍楼盗窃一套美的牌空调;2025年03月20日,周××窜至醴陵市泗汾镇××股份有限公司宿舍楼盗窃两套美的牌空调。2025年3月23日,周××被我局抓获归案。经醴陵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周××盗窃的四套空调价格为4800元。2025年6月16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对周××涉嫌盗窃罪的行为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书、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周**因同样的行为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三十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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