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军)决字[2025]第0506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太子*******,现住湖南省汉寿县太子*******。
现查明:2024年上半年,违法人员徐**通过抖音平台发现有人贩卖弓箭,之后与对方取得联系并在对方的劝说下购买气枪,对方多次利用快递将气枪配件邮寄给徐**。2024年11月下旬,徐**将气枪配件全部收齐,2025年2月份,徐**将气枪配件组装成气枪用于自己玩乐。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人员陈述和申辩、物证等证据证实。
2025年6月17日,违法人员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汉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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