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大)决字[2025]第079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羊角*******,现住湖南省安化县羊角*******。
  现查明:2023年2月15日至17日,王X在安化县羊角塘镇XX村XX村民组自己家里,利用自己的电话卡以及捡来的一张电话卡(号码:173XXXXXXXX),在他人的指引下,帮助他人拨打诈骗电话55个。造成北京籍居民刘XX被骗40800元钱,其中王X获利792元钱。 2025年6月17日,王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到案经过、通话详单、户籍证明及王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王*主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因王*于2023年3月7日被我局刑事拘留,时间从2023年3月7日至2023年4月7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