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侦)决字[2025]第0303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美湖*******,现住福建省德化县美湖*******。
现查明:2021年3月27日,林**因偷渡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行政处罚。2023年9月份,林**在“蛇头”安排,从福建省德化县城出发,途径贵州毕节、云南昆明,非法从云南省孟连县中缅边境偷渡至缅甸勐波县务工,2023年12月7日被抓获后遣送回国。
以上事实有林**陈述与申辩;云搜轨迹;处罚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万圆整。因林**因偷渡行为被洪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折抵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洪江市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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