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竹)决字[2025]第0481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竹市*******,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竹市*******。
现查明:2025年2月林X找到唐X生以百分之十的返点为由向其借用银行卡收款,违法行为人唐X生明知不能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但其贪图利益并抱有侥幸心理,后唐X生将名下尾号为3779的工商银行卡出借给林X用于接收转移涉诈资金,总计转入涉诈资金13000元,其中受害人张X堂向涉案银行卡转入5000元,其非法获利1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唐X生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林X的陈述与申辩;唐X生涉案银行卡、微信流水账单;受害人张X堂的陈述、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罚款壹仟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洞口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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