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2022年10月,何**的同学潘思意(已判决)让其找银行卡主提供银行卡来洗钱,并承诺按洗钱流水总额8%给报酬。 随后,何**便找到同村毛兴财(不起诉),让其提供银行卡来帮助跑分,毛兴财提出要2万元报酬, 何**与潘思意商量后,同意给毛兴财2万元报酬。 潘思意承诺赚了钱就分给何**一半。2022年10月26日9时许, 毛兴财将自己名下的1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30901818135710699交给何**、潘思意等人用于“跑分”,潘思意将该银行卡号发给上线“小强”。当天毛兴财农村信用社卡共接收资金3笔共301343元,随后, 何**伙同潘思意、毛兴财等4人采取ATM取现、柜台取现、刷POSS机套现、微信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对接收资金中的300090元进行转移,将钱存入“小强”指定的账户。现查明, 毛兴财提供的银行卡接收的3笔资金中包括受害人谭忠红、张壮被诈骗的资金211343元。潘思意从中非法获利3000元,后因案发,潘思意未将承诺的1500元报酬交给何**。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人供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流水、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何**2024年7月5日至7月19日在衡山县看守所执行刑事拘留15日,刑拘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衡山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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