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五里)决字[2025]第038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白羊*******,现住临湘市白羊田大田*******。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违法行为人李××因手中无钱,遂其贪欲,在临湘市街上闲逛寻找盗窃目标,到达临湘市××广场后,在××广场××KTV电梯门口以推行的方式,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摩托车盗走,在推行至临湘市南太路“××电动车店”时,寻求老板帮助帮其搭电,老板称钥匙挂在车上后,违法行为人李××使用车钥匙启动车辆后直接骑行回白羊田镇老家,并将电动摩托车藏至家中堂屋。于2025年6月14日骑行该辆被盗电动车至岳阳市花板桥附近,以1150元的价格售卖给附近一家摩托车店,所得赃款被其用于购买手机及日常消费。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4、现场监控刻盘及截图;5、现场指认照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