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开)不决字[2025]第0160号
违法行为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高桥乡石头*******,现住:桃江县高桥乡石头*******。
现查明2025年5月6日在长沙县黄兴镇汎漫酒店2楼8206房间内杨*未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杨*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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