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白芒铺)决字[2025]第073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江背*******,现住湖南省长沙县江背*******。
现查明:2025年6月5日15时许,王X显在X县XX镇驾考中心科目三考试发车区段因不满何X宗在此路段训车与何X宗发生争执并用手朝何X宗脸部打了一巴掌,造成何X宗左面部软组织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者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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