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西)决字[2025]第0648号

  被处罚人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8时许, 屈X勋在张家界市永定区XXX站地下停车场电梯口附近追赶外地游客,让游客享受其提供的旅游服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与申辩、监控视频、监控视频截图、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屈**系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对其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屈**系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