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交)决字[2025]第1484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武圣宫镇岁丰*******,现住长沙市长沙县星沙*******。
现查明:2025年04月22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黄××饮酒后(酒精含量:72毫克/100毫升)仍驾驶机动车(号牌:湘A6××08)行驶至长沙县星沙街道金茂路与东升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另查明,2022年7月14日,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开福区交警大队行政处罚,黄××实施了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本人陈述和申辩、公安专网查询资料、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违法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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