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禁)决字[2025]第0176号
被处罚单位:株洲英****,地址:,法定代表人:沈***
现查明:2024年02月21日09时许,我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株洲××实业有限公司石峰分公司在2023年12月17日出库19.92吨盐酸,但株洲××公司石峰分公司在系统中登记出库日期为2023年12月18日,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
以上事实有易制毒购销登记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陈述与辩解、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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