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红)决字[2025]第0501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21时许,蒋XX在鼎城区XXX小区对面的马路旁以拉车门盗窃的方式盗走一辆白色电车中控台储物柜中的280元现金。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登记、报案笔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