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师)决字[2025]第0281号
被处罚人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晚上20时许,宾**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D4056P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衡山大道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衡山大道与农科路路口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被我队民警当初抓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2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宾**于2025年2月13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户籍信息、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宾**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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