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501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邓元*******,现住湖南省武冈市邓元*******。
现查明:2025年4月15日晚上8点多钟,犯罪嫌疑人谢**在武冈花塔社区饭堂里先生牛杂店的六楼宿舍发现同事周涛的房门未关,便跑到周涛房间将其床头柜抽屉里的1300元现金盗走。2025年04月17日凌晨4时许,谢**从武冈饭堂里先生牛杂店大门上的窗户爬进去,从收银台抽屉里盗得现金330元。然后,谢**又跑到隔壁小区的牛壹锅饭店,从厨房的窗户爬进店内,从收银台盗得现金320元。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笔录、谢**的陈述与辩解、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视频监控及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04月22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25年5月1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已羁押超过十五天,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已经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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