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安)决字[2025]第0302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李畋*******,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李畋*******。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潘x军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赣CxxJ03的轻型仓栅式货车从江西萍乡x栗一烟花厂运输760件烟花爆竹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东往西1xx4公里处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潘x军本人的陈述和申辩、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前科材料、移送案件通知书、洪江市应急管理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
2025年4月20日潘**因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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