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南)决字[2025]第0260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何XX在郴州市苏仙区XXXX路旁的一家麻将馆内打麻将时被李XX叫出,双方因欠钱的事意见不一,发生了争执,过程中何XX用右手拳头往李XX头部打了两下。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检查照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