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白水)决字[2025]第0601号
被处罚人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白水*******,现住湖南省汨罗市白水*******。
现查明:2024年3月至2025年6月,违法行为人邹**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17002970113701623)
提供给微信号:cs1201789的人,微信号:cs1201789的人将邹**的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17002970113701623)用于电信诈骗,如:2025年6月3日,浙江省嵊州市受害人陈渭平向邹**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17002970113701623)转账500元,被电信诈骗500元。邹**提供建设银行卡(卡号为6217002970113701623)给微信号:cs1201789的人, 涉案金额进账1633元,违法行为人邹**非法获利42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邹**的陈述;2、银行卡交易记录;3、 国家反电诈平台相关资料;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汨罗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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