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332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郴江派出所接到分局禁毒大队移送的吸毒违法人员陈XX,陈XX交代自己2025年5月份的一天晚上在郴州市苏仙区XXXXX酒吧一包厢内喝了一杯与含有毒品的“奶茶”饮料勾兑混合的洋酒,后民警依法提取陈XX新鲜毛发进行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人的陈述、毛发提取笔录及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