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禁)决字[2025]第0430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云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县云湖*******。
  现查明:2024年12月底,谭xx、周xx、李x(暂未到案)等人在湘潭市岳塘区xxx酒吧包厢内吸食、滥用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弹;2025年3月上旬,谭xx、周xx、李x(暂未到案)等人在湘潭市岳塘区xxx酒吧包厢内吸食、滥用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弹;2025年3月底,谭xx、周xx、伍xx(暂未到案)等人在湘潭市雨湖区周xx家的卧室内吸食、滥用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弹。 2025年6月16日,谭xx、周xx在湘潭县云湖桥镇被湘潭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xx、周xx的毛发样品中分别检出替来他明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谭**、周锦涛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潭天易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