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分)决字[2025]第042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分水*******,现住湖南省湘潭县分水*******。
  现查明:2024年12月底,李x在湘潭县分水乡xxx村xx组自己家中,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联系微信好友“xx”(系汤xx,已另案处理)并在其手中下单购买“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2024年12月17日,李x在“xx” 处下注二注合计20元购买“地下六合彩”特码,未中。 2024年12月20日,李x在“xx”处以下注合计279元购买“地下六合彩”,未中。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李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