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油)决字[2025]第0442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黄桥*******,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黄桥*******。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晚上7点多钟,梁××在永兴县××酒吧里面通过吸食电子烟的形式吸食了依托咪酯。2025年6月16日,民警口头传唤梁××到永兴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提取了梁××的新鲜尿液,随后用依托咪酯试剂盒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依托咪酯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测报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违法嫌疑人梁××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梁**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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