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330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现住湖南省郴州市汝城*******。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违法人陶xx在北湖区健康路xx巷以李x代为下注的方式参与“买马”(地下六合彩)赌博,陶xx向李x支付赌资1070元。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违法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违法人李*主动投案自首,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