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新)决字[2025]第024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合口*******,现住湖南省临澧县合口*******。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晚19时许,张XX、杨XX、吴XX(17周岁)、黎XX(17周岁)在临澧县新安镇XX社区XXX自助棋牌室内,先后采取最低押注5元“炸金花”的方式和最低押注100元“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杨XX赢3000元,张XX输500元,吴XX输1500元,黎XX输1000元。另查明,2023年2月22日,张XX因盗窃的行为被石门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2024年7月23日,张XX因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临澧县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张XX、杨XX、吴XX、黎XX的陈述材料,自助棋牌室的支付记录,张XX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临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