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楚)决字[2025]第0482号

  被处罚人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维新镇周家峪村7*******,现住维新镇周家峪村7*******。
  现查明:2025年1月至6月期间,违法行为人于××在石门县维新镇×××村×组家中,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参与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活动,以坐庄的形式接受码民王××的投注,其以接受“特码” 投注为主,接受码民王××投注金额共计39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石门县公安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