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观)决字[2025]第0443号

  被处罚人瞿**,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观音*******,现住湖南省溆浦县观音*******。
  现查明:2025年4月5日,瞿X伟明知“周X”(在逃)让其提供银行卡是为赌博网站下分的情况下,仍使用从同村村民向X兵手上借来的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30200051XXXXX)在沅陵县城一宾馆内帮“周X”收取赌博网站下分资金。当日15时26分,向X兵名下建设银行卡(卡号:62366830200051XXXXX)收取的一笔账户名为路X平(账号:62177511200037XXXXX)的10000元转入资金系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路X平被诈骗案”的被诈骗资金。同年6月16日,瞿X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瞿X伟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员陈述与申辩、辨认笔录、银行流水、支付宝截图、受害人报案笔录及受理立案文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瞿**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瞿**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瞿**罚款贰仟圆整,并处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溆浦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