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流)决字[2025]第130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仙槎*******,现住湖南省邵东市仙槎*******。
  现查明:2018年9月20日,李XX因吸食毒品被罚款500元。2025年1月的一天,李XX在邵东市商贸城顶楼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2粒麻古加少许冰毒。2025年6月16日,邵东市公安局将李XX抓获,经毛发检测,李XX的毛发检测冰毒成阳性,李XX对吸食冰毒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李**询问笔录、李**毛发检测照片、现场检测报告、李**前科资料、吸毒成瘾认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