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00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长岐*******,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长岐*******。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凌晨3时许,李X聪在耒阳市XX步行街附近将涉黄广告贴纸粘贴在他人汽车反光镜上,匿名群众发现后报警,随后快警到达现场后将李X聪带至蔡子池派出所,经查,李X聪对其粘贴涉黄广告贴纸的行为供认不讳,每粘贴一张广告贴纸,其上线外号“大炮”的男子付其5毛钱,共获利300余元,全部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以上事实有1.李X聪的询问笔录; 2.李X聪的户籍资料; 3.李X聪所粘贴涉黄广告的贴纸照片; 4.其它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