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灶)决字[2025]第1002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夏塘*******,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夏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于2025年6月14日下午,在其位于耒阳市文化路XX修理厂旁的公寓405室里与朋友梁勇(在逃)一起吸食了三分的毒品冰毒,吸毒工具由周*提供,毒品冰毒由梁勇提供,是采取抽吸的方式吸食的;另该周于2019年因吸食毒品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现尿检呈冰毒阳性,已吸毒成瘾。
以上事实有有违法行为人周*的询问笔录、尿检照片、尿检报告、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吸毒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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