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治)决字[2025]第0797号

  被处罚人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10时许,安化县公安局交警三中队及安化县公安局平口派出所民辅警在平口派出所门口开展交通执法时,遇到梁XX驾驶的车辆未悬挂牌照,民辅警要求梁XX下车接受检查,梁XX拒不配合检查并上前抓住辅警周XX的衣领不放,造成周XX颈部受伤,在其他民辅警依法控制梁XX的时候,梁XX仍强烈反抗,后梁XX被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诊断证明及梁X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梁**的行为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且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梁**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