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治)决字[2025]第0841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龙田*******,现住湖南省宁乡县龙田*******。
现查明:2025年06月05日,袁**在宁乡市青山桥镇××村六组刘××(已死亡)住宅内以“摇色子”的方式赌博坐庄,伙同卢春林等人10元起注、300元封顶的“投色子”赌博;2025年6月9日,袁**伙同覃田华、肖佩中等人在宁乡市龙田镇黄××村喻××住宅内以“摇色子”的方式赌博坐庄,伙同李文军等人参与10元起注、300元封顶的“投色子”赌博。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检查笔录,覃田华、肖佩中、李文军、卢春林等人的询问笔录、袁**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袁**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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