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麓)决字[2025]第1022号

  被处罚人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雨花*******,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23时许,高××、何××搭乘违法行为人熊××驾驶的小车途经岳麓区洋湖湿地高架桥时,双方因车费问题发生口角。后高××打110报警,违法行为人熊××将车辆停至岳麓区××消防队门口,高××下车走至车辆前面对车辆车牌进行拍照,违法行为人熊××遂下车冲至高××跟前用拳头朝高××的面部进行殴打,导致高××的面部损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到案经过、调解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熊**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熊**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