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治)决字[2025]第059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文庙*******,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文庙*******。
  现查明:2025年6月1日至6月11日期间,违法行为人陈x源和吕x军、唐x兵等人多次到宁远县文庙街道xx街xx商店内通过扑克牌以“斗牛”的方式赌博。2025年6月11日凌晨至早上七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源和吕x军、唐x兵、李x旺在xx商店内用扑克牌以“斗牛”方式赌博,四人开500元的牛庄,单注下注金额至少10元,上不封顶,当晚陈x源通过“斗牛”总共输了5000多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