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同)决字[2025]第137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系长沙市雨花区×××公司员工。2025年6月7日23时许,李××路过长沙市雨花区同升街道×××公司一期8栋宿舍楼下停车棚时,看到受害人李×的一辆美利达品牌山地自行车未上锁,心生贪恋,遂将该自行车盗走据为己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受害人李×的询问笔录、指认照片、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