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治)决字[2025]第0497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邓元*******,现住武冈市邓元泰镇山*******。
  现查明:2025年1月至2月,钟X经他人介绍多次在犯罪嫌疑人王XX在武冈市XXX镇XXX村等地山林隐蔽处开设的三公流动赌场充当荷手发牌并帮助王XX抽水,每日获工资收入400元,共计非法获利3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微信交易流水、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多次作案,开设赌场人员涉刑事案件,非法获利达3000元,情节特别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