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左)决字[2025]第1373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吴集*******,现住湖南省衡东县吴集*******。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凌晨4时许,违法行为人曹××窜至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酒店附近,发现该处一门面装修施工,且门面内无人,遂进入该门面,欲寻找废旧纸板之类的废品,在找寻未果后,其发现该门面内用于施工的桌子上一捆新的红色电线(价值人民币约200元),遂将该电线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曹××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曹**2025年4月2日因盗窃的行为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处罚,六个月之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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