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东)决字[2025]第0524号
被处罚人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板桥*******,现住鼓楼亭社区光明雅*******。
现查明:2025年6月4日上午10时许,邵阳市双清区城管局工作人员肖某以占道经营为由对吴某某、朱某某摆出店面的冰箱进行扣押,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吴某某、朱某某拦住冰箱阻碍城管执行职务,在城管多次警告后朱某某仍然挡住冰箱阻碍城管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人供述及辩解、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