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岭)决字[2025]第079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西省新建县望城*******,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13时,李XX因被湘阴县岭北镇XX村XX组村民寻XX诈骗,为泄愤使用羊角锤将寻XX住宅不锈钢大门玻璃敲碎,并将寻XX住宅内神龛中的玻璃照片砸碎。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6日